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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体育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2011-09-20 17:01   审核人:

(津体院党组发〔2011〕1号)

总 则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发展党员工作,要切实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有领导、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要积极、慎重,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一章 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一条 年满18周岁的我院学生和教职员工,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 申请入党要由本人向党组织正式提出书面申请。由于升学、毕业分配、工作调动等原因转到学校学习、工作的师生员工,曾在原单位提出过入党申请的,须由原单位党组织正式将申请入党材料转至我院,其申请入党时间以实际申请时间为准。未能转接相关材料或申请书过于简单者,应重新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第三条 申请入党人要定期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一般每学期3至5次。

第二章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第四条 党组织通过对申请人一段时间(原则上6个月左右)的培养,对政治觉悟较高,思想素质较好,能自觉以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的,经过党小组提名、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共青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要履行团组织推优程序。

第五条 党支部对已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及时指定1-2名正式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经常同积极分子谈心,听取思想汇报,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工作、学习表现,及时指出优缺点,提出具体要求和努力方向,并经常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成长情况,提出加强教育培训的意见和建议。党支部每半年应对培养联系人的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六条 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的要求:

(一)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内容应包括:入党申请书;《申请入党人登记表》;“推优”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学习、工作、获奖情况及各种思想汇报等材料;

(二)党支部要向入党积极分子交任务、压担子,给他们安排适当的工作;

(三)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为主要内容的集中教育培训,并有考核和记录;

(四)定期做好培养考察。

第七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半年至少要对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全面分析,进一步完善培养措施。对不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要淘汰,对因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不含休学)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负责地写出培养考察意见,随人事档案转给其接收单位党组织,以便接收单位继续培养教育。

第四章 确定发展对象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对于各方面条件均比较成熟,已基本达到党员标准者,在充分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九条 在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前,党总支要召开由全体总支委员、党支部书记参加的总支委员会扩大会(应到会人员超过2/3方能召开)。会上,党支部书记逐人介绍拟列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情况。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让与会的每名同志都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应到会人员超过半数同意表决结果有效(可提前征求缺席人员意见并在会上宣读)。之后,参会人员要根据《党总支委员会扩大会讨论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情况表》(简称《情况表》)的要求,在相应位置为每名拟列为发展对象的积极分子填写本人意见并签名。《情况表》在预审时要作为预审材料同其它材料一起上报院党委。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要确定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应由两名正式党员担任。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比较了解发展对象的党员担任。

第十一条 要做好列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的短期集中培训。

第十二条 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听取群众意见应采取个别谈话和召开群众座谈会两种方式进行。

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时应保证一定的群众数量,一般为10人左右,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后,要认真组织做好政治审查工作,政治审查后要写出政审综合报告。

第五章 报上级党组织预审

第十四条 党支部委员会在做好发展对象的各项准备工作后,在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前,应预先将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审查(通常称为预审)。

预审时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入党申请书及思想汇报;

(二)《申请入党人登记表》;

(三)发展对象为团员的应有团组织推优意见;

(四)《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五)《党校培训结业证书》;

(六)《党总支委员会扩大会讨论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情况表》;

(七)自传;

(八)征求群众意见相关材料;

(九)外调证明材料及《发展对象综合审查表》;

(十)《天津体育学院发展党员预审表》。

第六章 公示

第十五条 经预审合格后,对拟接收的新党员,在召开支部大会之前,要进行公示。

公示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同时进行:

(一)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采取印发公示通知、张贴公告等方式,在发展对象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二)由党委组织部在校园网组织部网页上进行全院公示。

对于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群众无不良反应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党员发展的,要及时召开支部大会,办理有关手续;对群众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决不能发展。

党支部要负责将公示有关情况,填入《发展党员公示情况表》,签署意见后,存入被公示人入党档案。

第七章 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十六条 党支部向发展对象发放由市委统一印制印有当年年份和五位数字防伪编号的《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要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用蓝色或黑色钢笔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做到字迹工整清晰,内容翔实准确。

第十七条 “入党志愿”,应紧扣三个方面的内容填写:一是对党的认识;二是政治信念、入党动机和心愿;三是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填写时,一定要紧密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实事求是地写出自己思想认识的发展、变化过程和真实的思想感情,不要照抄有关资料,也不能简单地照抄入党申请书。

第八章 支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大会讨论通过,这是党吸收党员的一个重要原则。党支部应该提前做好召开支部大会的各项准备工作,会议一般由支部书记主持。

支部大会主要程序:

(一)党支部书记清点、报告应出席党员人数和实际到会人数,宣布会议内容;

(二)发展对象汇报《入党志愿书》中由本人填写的内容;

(三)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自己的意见;

(四)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培养教育的过程,考察和审查的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公示的情况,并提出对发展对象入党的意见;

(五)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六)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谈谈自己的感想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七)支部大会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

第九章 院党委派组织员谈话

第二十条 院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前,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签名盖章后向党组织汇报。

第十章 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一条 院党委负责审批接收预备党员。

第二十二条 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要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和党支部,党支部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并通知本人开始正常参加党的组织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根据上月本单位党员发展情况,填写《天津市发展党员工作报表(一)、(二)》,并于当月5日前,将其报送党委组织部,组织部整理后上报市委教育工委。

每年上半年,发展毕业班学生党员报院党委审批时间截至4月15日,发展其他党员审批时间截至6月15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必须在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本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过期将不予受理。

第十一章 举行入党宣誓仪式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资格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预备党员要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一般由院党委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也可以由党支部组织。由党支部组织的入党宣誓仪式,党总支应派人出席,支部全体党员也应参加。入党宣誓可结合党日活动(如参观革命圣地、祭扫烈士陵园等)进行。一般未经宣誓的预备党员不能办理转正手续。

第二十五条

格党员组织案、直属党支部报院及时报送学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入党宣誓仪式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必须在支部大会通过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接收其为预备党员后及时进行,时间不要拖得太长;二是党组织可以有选择地吸收部分入党积极分子参加;三是仪式要严肃认真,会场布置要庄重、简朴,主席台正中要悬挂党旗和“入党宣誓仪式”横标,所有讲话发言都要简短,时间不宜过长。

第十二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应当在入党前培养教育和考察的基础上继续进行。

(一)教育内容:除继续对其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等内容的教育外,应着重对其进行党员标准和党性的教育、党风和党纪的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

(二)考察内容:除继续对其入党动机、思想觉悟、政治品质等方面进行考察外,应着重考察其能否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能否在生产、工作、学习和各项社会活动中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能否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不谋私利,乐于奉献。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具体负责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由党支部确定培养联系人加强教育和考察。培养联系人一般由入党介绍人担任。

教育和考察的要求:

(一)把预备党员及时编入党小组或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并分配适当的工作;

(二)预备党员应定期向党支部书面汇报思想情况,积极参加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

(三)考察每季度进行一次,考察意见由培养联系人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并签名盖章;党小组组长和党支部书记也要分别填写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十三章 预备党员转正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之前两周,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对预备期满后没有提出转正申请的,党支部要及时提醒他们,说明道理,提出要求。

党支部应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对预备党员转正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应根据预备党员的申请报告、培养联系人的考察意见、群众的反映,对照党员标准,就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提出意见,并将有关情况报党总支审查。

党总支要认真审查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材料,做好审查记录。

第三十条 经审查,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的情况,在举行支部党员大会之前,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采取印发公示通知、张贴公告等方式,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对于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群众无不良反应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党员转正,及时召开支部大会,办理有关手续;对群众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决不能转正。

党支部要负责将公示有关情况,填入《发展党员公示情况表》,签署意见后,存入被公示人入党档案。

第三十一条 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大会的程序主要有:

(一)党支部书记宣布会议内容,清点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

(二)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宣读转正申请报告。

(三)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培养联系人或党小组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提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介绍预备党员转正征求群众意见、公示情况。

(五)支部党员进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六)大会表决。

(七)宣布支部大会决议。

(八)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和表决结果表明态度。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正;对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得少于半年,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并将有关材料送交党总支审查。

第三十四条 党总支审查后,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的转正材料上报院党委审批。

第三十五条 院党委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

第三十六条 院党委对预备党员转正问题讨论审批后,要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党总支通知党支部后,由党支部书记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对延长预备期的,党支部要向其说明延长期限的原因,教育其正确对待,接受考验,积极改正缺点和不足,努力成为一名合格党员。经过延长期的教育和考察,若具备党员条件,可转为正式党员;对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做好本人的思想工作。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党组织应将有关情况在《入党志愿书》中填写清楚,然后存入本人档案。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发展党员公示情况表》、培养和教育考察材料等,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三十七条 院党委批准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总支要协助党委组织部做好党员信息管理数据库的更新工作。

第十四章 制定下一年度发展计划

第三十八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计划性。每年12月底前,各单位应根据学院发展党员的总体要求及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实际状况,研究制订本单位下一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第三十九条 制定下一年度发展计划时,要经党总支委员会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填写《党总支委员会扩大会讨论决定下一年度发展计划情况表》,并报党委组织部审定备案。坚决禁止不经讨论,由个别人制定发展计划的情况发生。

第四十条 未参加党课培训或虽参加党课培训但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能列入下一年度的发展计划。

第十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纪律和制度

第四十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支部委员会或总支委员会代替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党员;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发展某人;

(三)不准个人指定发展某人;

(四)不准在毕业前或调动工作时突击发展;

(五)上报审查的材料不准有隐瞒、捏造或歪曲事实真相等弄虚作假现象;

(六)不准个人许愿、任人唯亲,或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七)不准利用发展党员的权利谋取个人私利。

第四十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执行以下制度:

(一)党总支委员会扩大会讨论决定发展计划、发展对象制度;

(二)发展党员工作会议记录制度;

(三)公示制度;

(四)建立组织部发展党员“意见信箱”制度;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以前所下发的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Ο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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