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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体育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4-11-10 16:58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我校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4〕53号),学校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招收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学校按照市财政给予的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学业奖学金评定与发放。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学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在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专业、方向)倾斜的基础上,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并上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备案。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比例与标准

2014年入学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比例和标准按此办法执行;2013年及以前入学的研究生奖学金奖励比例和标准按津体院办发[2010]21号文件第五条标准执行。

(一)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比例与标准

一等学业奖学金评定比例占总数10%,每学年标准12000元;

二等学业奖学金评定比例占总数20%,每学年标准6000元;

三等学业奖学金评定比例占总数40%,每学年标准3000元。

(二)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比例与标准

一等学业奖学金评定比例占总数10%,每学年标准18000元。

二等学业奖学金评定比例占总数20%,每学年标准12000元。

三等学业奖学金评定比例占总数40%,每学年标准8000元。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励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天津体育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条 研究生部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研究生部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部管理干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天津体育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应在研究生部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评委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填写《天津体育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天津体育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连同评审工作情况报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用于包括研究生在内的学生奖助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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