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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体育学院十佳团支部、十佳团员(青年)、优秀团支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评选条例
2005-10-10 16:56   审核人:

(津体院团[2005]7号)

 

2005年9月修订我院团组织建设,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强化团员意识,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充分调动广大团员的积极性,规范评选、表彰十佳团支部、十佳团员(青年)、优秀团支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的评选条件和程序,特制定本条例。

一、评选时间

每年三月中旬至四月中旬

二、评选比例

1、“十佳团支部”十个;

2、“十佳团员(青年)”十名;

3、优秀团支部的比例不限;

4、优秀团干部的比例为团干部总数的10%;

5、优秀团员的比例为团员总数的2%。

三、参评范围

1、当年度优秀团支部;

2、当年度优秀团员;

3、各班团支部;

4、班团支部委员以上的各级团干部;

5、全院团员;

6、入学时间未满一年的团员及团支部不能参加评选。

四、评选条件

(一)十佳团支部

(1)团支部组织机构健全,支部班子团结一致,创造性地完成上级团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独立开展支部工作,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团支部工作制度健全,坚持开展团课、团日活动。《团支部工作手册》记录健全,按时收缴团费。

(3)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学习成才活动,团支部在学习、训练、竞赛中团体成绩突出,在上一学年度中无违纪行为和现象。

(4)积极组织开展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活动,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工作,全支部有较多的入党积极分子。各科考试(含考核)成绩及格率达90%。

(二)十佳团员(青年)

(1)积极拥护、模范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及各项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德高尚,年龄在14周岁至35周岁之间。

(2)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努力钻研业务技术,在学科领域中有重要发明创造。

(3)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强烈的创新意识,并能付诸实践,能够带动广大同学的积极性,在学生当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4)在保卫祖国、建设家乡、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5)在我院团的建设和各项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

(三)优秀团支部

1、团支部团结一致,创造性地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任务;

2、团支部工作制度健全,坚持开展团课、团日活动,《团支部工作手册》记录健全、准确及时,按时收缴团费;

3、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思想教育、学习成才活动。全支部在学习、训练、竞赛中团体成绩突出。在全学年度中无违纪行为和现象;

4、积极组织开展学习马列、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章小组活动,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工作,支部中有较多的入党积极分子。

(四)优秀团干部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立场坚定,自觉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勤奋学习,刻苦训练,成绩优良,在奖学金评定中至少获得二等奖学金以上者;

3、模范遵守国家的纪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有礼貌,讲道德,维护正义,敢于同不良行为和现象作斗争;

4、自觉履行团员义务,执行团的决议,遵守团的纪律,积极靠拢党组织,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5、热爱共青团工作,事业心强,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以身作则,带头完成党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威信。

(五)优秀共青团员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立场坚定,自觉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勤奋学习,刻苦训练,成绩优良,在奖学金评定中至少获得二等奖学金以上者;

3、模范遵守国家的纪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有礼貌,讲道德,维护正义,敢于同不良行为和现象作斗争;

4、自觉履行团员义务,执行团的决议,遵守团的纪律,积极靠拢党组织,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五、奖励办法

1、院团委将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院团委将在“五四”期间召开表彰大会,向评选出的十佳团支部、十佳团员(青年)、优秀团支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品。

六、评选要求

1、各分团委、团总支、团支部要高度重视评选工作,切实把评选表彰的过程,作为树立宣传先进典型的过程,以此鼓励先进,弘扬正气。

2、评选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要在初选和逐级考核的基础上,切实将那些成绩显著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出来,并征求各院、系、部党总支的意见。

3、各分团委、团总支、团支部务必于评选结束后将名单及事迹材料上报院团委。上报事迹材料及登记表各一式两份,A4打印纸,事迹材料字数在1000字以上。

七、附则

1、本条例由共青团天津体育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条例自2005年10月20日起实施。原《天津体育学院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优秀团支部评选条例》同时废止。

 

 

 

 

天津体育学院

二〇〇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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