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生证是高等学校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研究生证是研究生在学期间身份的证明。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 ( 教学厅 [2001]8 号 ) 等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证的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研究生证是研究生在学期间身份的证明,研究生证必须随身携带。
第二条新生入校后按要求填写学生证,核查合格,由研究生院到学校办理印章手续;注册后,发给研究生本人;之后每学期初按规定时间到研究生部培养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研究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为有效。
第三条研究生应爱护证件,不得损坏、私自涂改、随意遗失。凡冒领、持有一个以上研究生证者 ,取消乘车半价优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遗失研究生证应尽量寻找,并在公共场所内进行公告。确实无法找到时,按规定填写补办、更换研究生证申请表,附照片两张,送交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申请补证手续。
第五条因保管不善造成研究生证损坏,要求换发证件者,必须将原坏损证件交回后方可办理换证手续。
第六条研究生补发、换发研究生证收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捡到研究生证,应立即交到研究生院办公室或交还证件本人,不得私自匿存。违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丢失证件只补办一次。补办时间为每学年的九月初,随新生一同办理。
天津体育学院
二〇〇七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