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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14-11-10 16:41   审核人:

(津体院发[2005]36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高职)。其它各类学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社会活动时有违纪行为,依据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分为五个等级。对违纪学生,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责令其公开检查,督促其改正错误。但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六条 处分期限:警告处分为三个月;严重警告处分为四个月;记过处分为半年;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但不能少于半年。

第七条 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又违反校规校纪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情节及后果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九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

一、情节恶劣及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等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三、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的或订立攻守同盟的;

四、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校规校纪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屡犯不改的。

第十条 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在一年内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没有发现的,且在此期限间未违反校规校纪的,一般不再处分。期限从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并经公安机关认定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并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二条 在校园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秩序,组织非法集会、游行和罢课,破坏安定团结和学校稳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触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被判处刑罚或受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的,学校可视其情节,参照相关条款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15日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15日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以下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以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和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前款所列举行为,实施未遂、涉及金额(包括数次作案累计金额或团伙作案合计金额,以下同)不满300元,经批评教育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达到300元(含)以上,不满6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涉及金额达到600元(含)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涉及金额达到1000元(含)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屡教不改或多次作案的,无论涉及金额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的,无论是否窃得财物,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明知是赃物而协助窝藏、销赃、转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对团伙作案为首的,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十、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加群殴的,未造成不良后果,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群殴为首、预谋、策划、召集或煽动打架者从重处罚;

六、打架、群殴使用工具、器械者,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故意为打架者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条件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屡教不改或屡犯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赌博或校内聚众赌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有以下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取他人IP地址,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第十一条相应条款处分;造成其它后果的,参照本条前两款从重给予处分。

四、通过“黑客”软件,侵入或攻击网站或网络信息管理系统,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图片、录像、磁带、光盘等资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除责令其纠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故意损坏校园设施、建筑物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等公用设备、仪器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对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情节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对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后果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许可擅自在校外租赁房屋居住,且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许可夜不归宿、擅自留宿他人,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留宿异性的,视情节或造成不良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楼内喧哗吵闹、弹奏乐器、使用视听设备而不用耳机等各类活动,严重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不服管理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带头起哄、哄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收藏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或仿真枪械的,给予记过处分;危及公共或他人安全的,视造成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宿舍楼内藏有明火器具或易燃易爆等物品的,给予警告处分;对有使用严禁的明火、燃放烟花炮竹、焚烧物品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在宿舍内向楼道或窗外乱扔玻璃瓶等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危及公共或他人安全的,视造成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藏有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或继续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因吸烟、使用蜡烛或其它原因引起火险、火灾的责任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对擅自挪动或破坏应急灯和消防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学院消防管理规定,经学院保卫部门认定为故意纵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未经许可在宿舍内代销及进行其他经营性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其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草坪,攀折花木的,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干扰、阻碍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图书馆、会场、食堂、浴池、训练馆、教室等公共场所聚众拥挤、起哄闹事、扰乱秩序,经劝告不听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校园内故意摔砸、敲打、焚烧各种物品等扰乱正常秩序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五、在校园内擅自从事未经批准的带有经营性的宣传促销活动,经教育和劝阻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冒用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对酗酒滋事,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的,视情节轻重,参照相应条款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侮辱、谩骂他人或散布谣言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外出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离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弄虚作假,涂改伪造成绩、伪造各种证明、证件或代用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对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私刻伪造公章、伪造教师签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在突发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抗力事件中,不服从学校的统一指挥和管理,干扰或影响工作人员工作,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当事人及参与人,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旷课、迟到、早退或有其它扰乱课堂秩序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10—50学时者,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者,一学年累计旷课8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迟到、早退或有其它扰乱课堂教学秩序的行为,并且不服从任课老师管理、教育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在课程考核中有违纪和作弊行为的,按《天津体育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由违纪学生所在系建立学生违纪行为情况记录档案。

二、由违纪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和情况说明。

三、由系进行调查和取证。

四、根据调查取证的情况,由系安排专人与学生谈话、核实,处分决定做出之前,告知学生处分事实和依据,并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说明学校对违纪学生处分的有关规定,进行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学生认识错误。

五、对违纪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报职能部门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后,由学院公布。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报职能部门审核,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系的学生时,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主持下,由相关系协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处分违纪的学生应当具有下列材料:

一、违纪学生本人的检查和违纪情况说明;

二、调查取证的材料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材料;

三、学生所在系提出的处分意见。

第二十八条 职能部门收到系提交的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建议报告后,应当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审查系提供的处分意见报告材料是否齐全、完备;处分建议是否符合违纪处分规定的条件。材料不齐全、不完备的要求补齐。

二、召开处务会议研究提出处分意见;不符合违纪处分规定的条件,通知系重新提出处分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由职能部门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或由院长办公会议做出处分决定。

三、职能部门拟定处分决定,下发给违纪学生所在系。由系通知被处分的违纪学生,并进行思想教育。

第二十九条 不论何种违纪处分的决定,应当制定处分决定书,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被处分的违纪学生。

一、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二、处分决定书由学生签字后,一份由本人保存;一份由系备案;一份由职能部门备案;一份装入违纪学生的档案。被处分的违纪学生拒绝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或本人不在校,不影响处分决定的生效及备案和装入档案。

第三十条 违纪处分决定的内容只公布违纪行为的事实和做出处分决定的依据。学校做出处分决定之日,是处分决定生效之日。

第三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

第五章 陈述、申辩和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诉的学生本人。系复查的,应将复查书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须要改变学院做出的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

第三十六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委主管部门申诉。

第三十七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处分的终止和变更

第三十八条 处分的解除、终止和延长:

一、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应在处分期内每月书面总结学习和表现情况,处分期间无不良表现者,处分期满后随解除处分申请书,向所在系提出解除处分申请,送交职能部门审核,报学院审批解除处分,由系向学生宣布。

二、在受处分期间,有下列突出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者,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前解除其处分。

1、拾金不昧者;

2、助人为乐,无私奉献,帮助老、弱、病、残事迹突出者;

3、遇突发事件,沉着冷静使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利益损失减小到最低者;

4、舍己救人者;

5、其它受到相关行政部门或民间团体表彰的行为。

三、受到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后未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书,不得解除处分。

四、受处分期间,受处分学生有不良表现、不思悔过又违反校规校纪者,可延长或加重处罚:

1、受记过以下处分,处分期间有不良表现或又违反校规校纪者应当受到记过以下处分者,在原处分等级上延长或上升一档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毕业前尚未解除处分的学生,不予发放毕业证书,只做结业处理,不予推荐工作。

第三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并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处理结束后由教务处报天津市教委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到的其它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近条款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三条 受处分者,附加下列处罚:

一、学生受处分后,取消当学年评定奖学金、评优资格。

二、学生受处分期间不得担任班委以上学生干部职务。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条款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原《天津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津体院发[2003]65号)同时废止。

天津体育学院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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