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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国共产党党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4-09-23 16:59   审核人:

各区县委组织部,市委各部委组织处,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市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组织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党的建设工作科学化水平,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党员档案工作制度,党员档案按照国家关于档案的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规范。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

天 津 市 档 案 局

2014年9月23日

天津市中国共产党党员档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需要,切实加强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使党员的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党员档案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统一指导。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党员档案,自发展党员工作开始由本单位党委或党总支负责统一管理,集中保管,需要转递为本人人事档案的材料转递到人事档案中,党员档案中只保留复制件。

第三条 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 档案内容

第四条 党员档案分类及内容:

(一)申请入党:主要包括:1、入党申请书(复印件)、2、入党申请人登记表、3、入党申请人谈话纪实表。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主要包括:1、党员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汇总表;2、群团组织推优表;3、支委会(支部大会)会议记录;4、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5、培养联系人登记表;6、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三)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1、确定发展对象征求党员意见会议记录;2、确定发展对象征求群众意见会议记录;3、支委会(支部大会)会议记录;4、发展对象备案表;5、入党介绍人登记表;6、发展对象政审表(复印件);7政治审查情况材料(复印件);8、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复印件);9、发展对象短期集中培训考核鉴定表。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1、发展党员工作预审表;2、公示(范例);3、接收预备党员公示情况表;4、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复印件);5、支部大会会议记录;6、接收预备党员表决票汇总表;7、预备党员谈话纪实表;8、党委会会议记录;9、预备党员备案表。

(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1、入党宣誓活动纪实表;2、预备党员考察纪实表;3、转正申请书(复印件);4、入党介绍人和党小组意见;5、预备党员转正征求党员意见会议记录;6、预备党员转正征求群众意见会议记录;7、公示(范例);8、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表;9、支部大会会议记录;10、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票汇总表(复印件);11、党委会会议记录;12、预备党员转正谈话纪实表。

(六)其他材料:1、思想汇报;2、发展党员工作信访情况记录;3、其他需要存入的材料。

第三章 档案整理

第五条 党员档案保管单位必须按照“一人一盒”的原则,进行整理立卷。

第六条 卷内设置应归档的文件目录,按目录顺序逐件编制目录。项目包括:文件题名、责任者、日期、页数、备注(是否复印件),每类目录用彩色隔页纸打印,区分各类档案位置。

第七条 档案编号: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制定。

第八条 编制全体党员目录,主要内容包括: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申请时间、入党时间、所在支部情况等。

第九条 卷内文件整理按件进行整理,每一自然件为一件装订,在文件的右上角注明卷内顺序号,逐页编页码。

第十条 装盒:将整理好的件按卷内目录顺序装入专用党员档案盒。

第四章 档案保管

第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要将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政审综合报告、《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及奖励材料、处分材料原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中,其复制件由党委或党总支保存在党员档案中。

第十二条 党委或党总支要确定一名支委(或支部)成员负责党员档案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保管党员档案,收集、鉴别和整理党员档案材料,办理党员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手续,登记党员变动情况,做好党员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党委或党总支要设单独的档案管理室或专柜保存党员档案,并完善党员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十四条 档案材料及装俱均采用无酸纸制作,符合档案安全保管保护要求。

第十五条 党员档案管理要采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将全体党员目录信息及时录入相应软件系统,提高管理和利用的现代化水平。

第十六条 为了保持党员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党委或党总支每年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 党员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管好党员档案。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要追究档案管理人员责任。

第五章 档案查借阅

第十八条 党员个人不得查阅、借用或指定他人查、借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党员档案。

第十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党员档案,需经党员所在党组织同意,借用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履行档案查阅手续,并应在规定限期内归还。

第二十条 查阅党员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从党员档案中取证的,须经党员所在党组织同意后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党员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处理。

第六章 档案转递

第二十三条 无人事档案的党员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后,其党员档案应当一并转交。有人事档案的党员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职务变动后,如人事主管部门相应变动的,党员档案与人事档案同时转交。

第二十四条 党员出国出境定居停止党籍或因私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其党员档案交由党委或党总支保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一般情况下不得交由党员本人自带;

(二)对必须转出的党员档案,不得无故扣留,转出时应密封包装;

(三)接收党员档案的单位收到档案后,应当审核档案的真实性,核对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回执退回转出单位;

(四)转出单位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第七章 党员档案材料丢失补件办法

第二十六条 原单位党组织存在的,须由其原党组织出具证明,并经由上级党委审核,证实其党员身份,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里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委审查同意后,连同原单位党组织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原单位党组织不存在的,党员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在能够确认其党员身份的前提下,出具书面证明,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里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将补填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档案盒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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