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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体育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2006-06-01 17:01   审核人: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体系,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保障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转发市教委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5】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教人【2006】6号)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市财政补贴,毕业后本息全部自付的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成立天津体育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学生处处长、财务处处长、教务处处长、招生办主任及各系部总支书记组成。学院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资助中心设在学生处,负责我院日常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指导、监督、协调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并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资助中心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防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贯彻执行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措施。资助中心要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的信息管理和协作制度,妥善管理并及时通报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信息资料,对贷款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在市教委下达的借款额度内,资助中心负责指导我院经济困难学生提出贷款申请,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并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助中心会同财务处做好我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交纳和借款学生借款利息的垫付工作,会同学生处做好我院借款学生基本信息采集的上报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公办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借款学生)。

第七条 借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八条 资助中心协助招生办公室在学生录取通知书中明示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政策,介绍借款申请条件和审批手续等。

第九条 学生须在新学年开学后5日内向所在系部提出借款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借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如实填写,并提供符合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贷款承诺书。

借款学生必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三)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四)村、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低保证明(证明中必须有家庭经济困难字样);

(五)新生除需提供以上材料外,还要提供其生源所在地毕业学校和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研究生新生提交本科毕业院校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老生提交借款学生所在系(部)出具的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六)申请贷款承诺书;

由于国家助学贷款是由中央财政贴息,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性质贷款,申请人必须在申请助学贷款前遵守以下承诺:

1.承诺将把申请助学贷款的行为通知所在家庭;

2.承诺在校期间不得有自费出境旅游等家境平常者不能承受的奢华消费;

3.承诺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

4.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贷义务。

第十条 各系部在收到学生借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督促借款学生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限期补办。初审合格的申请须在系部进行3天初审公示。初审公示结束后,各系部在3日内将审查合格的借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整理完毕统一报送资助中心,并做好借款学生的档案管理。资助中心在审查合格的借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资助中心在收到经办银行批准的借款学生名册的当日内,通知学生统一到经办银行签署借款合同(一式4份)。经办银行采取一次签署合同,一次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资助中心在接到经办银行转交的已签署借款合同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发还学生本人,对学校持有的学生借款合同实行统一严格的保管,并将借款学生的基本情况进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按协议规定将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划入资助中心指定的账户后,资助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学生所在系部统一到资助中心领取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的票据。


第五章 贷款期限、利率及用途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可视就业情况与经办银行确定还贷年限,借款学生毕业后1至2年后开始还贷,借款学生毕业后应在6年内还清。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和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遇贷款利率调整,按利率政策管理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用于支付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金额最高为每年6000元。借款学生要严格按照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自毕业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借款学生应及时到经办银行签订还款确认书,并从办理离校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十八条 对没有按照借款学生毕业时与具体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银行将按相关规定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六章 贷款合同变更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如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借款学生所在系部应及时与资助中心联系,由资助中心通知经办银行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借款学生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学校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贷款偿还与约束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应负责开展对借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并建立借款学生信用记录,与经办银行、资助中心共同做好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款的程序和方法;各系部与资助中心协助经办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催缴工作。

第二十三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各系部应协助资助中心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还款协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借款学生毕业后,各系部负责在1年内向资助中心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或其所在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借款学生如就业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向资助中心提供变动情况(包括变换后的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等)。


第二十四条 借款学生在毕业后24个月内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借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借款学生可视就业和收入水平情况,与经办银行商定偿还贷款本金的具体时间。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由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经办银行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款,并按季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反馈资助中心。

第二十五条 建立学生还款约束机制。资助中心和各系部要建立有效的还款监控系统,积极对还款学生开展还款宣传工作,讲解还款的程序和方式;及时为贷款学生办理还贷确认手续;加强日常还贷催缴工作并做好催缴记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1年且不与经办银行和资助中心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的姓名及居民身份证号码、违约行为等不定期在网上公布。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行。


附:天津体育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登记表



天津体育学院

二〇〇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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