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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体育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4-11-10 16:37   审核人:

津体院发【2005】4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优良的校风、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围绕高等教育任务和培养目标,依法加强管理,规范管理行为,严格执行管理程序,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

第三条 研究生部是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规章制度并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注册的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在职兼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在保证培养质量的前提下掌握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节 入 学

第五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研究生部办理请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必须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学校规定的时间接受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学校立即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或因其它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入学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申请修学,休学其间应离校治疗,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跟随下一年级新生开始学习。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节 注册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持本人学生证、注册凭证办理注册手续,注册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据。

第九条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当事先请假(病假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未办理请假手续,超过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证丢失者,经研究生部同意后,可先注册,缓期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未经注册的学生,凡擅自参加的一切教学活动及取得的成绩,均视为无效。

第三章

第一节 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度。硕士研究生在校标准修业年限为三年,可在2-5年内浮动,博士研究生在校标准修业年限为三年,可在3-6年内浮动。 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在校修业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标准休业年限内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或因其它原因不能毕业的,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申请延长修业期限的学生,应在第六学期期末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部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五条 对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在延长期内按学校规定收取学费。

第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仍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不得继续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第二节 免听与免修

第十七条 学生基础好、自学能力较强,达到免听资格要求的(按免听免修有关规定执行),可由本人申请,经学生指导教师和任课教师同意,报研究生部核准后取得免听资格。取得免听资格的学生,可以不参加听课,但必须参加实验课程的实验,完成教师指定的作业,才能准许参加课程考试。

第十八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业课以及实践环节不得免听或免修。

第三节 重修与重选

第十九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含实践环节)必须重修。

第二十条 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不能重修原课程,可经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研究生部批准,调到其他专业重修相近课程。

第二十一条 一门课程重修人数达到15人以上(含15人)时,单独组织开课和考试。不足15人时,学生须跟随该课程的下一轮授课进行重修。

第二十二条 重修课程由研究生部统一协调安排。

第二十三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任意选修课程可重修也可重选

第二十四条 重修、重选须按学校规定交纳费用。因公假、公伤造成重修或重选的,可免交费用。

第四节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应遵守学校的考勤制度,已注册修读的课程必须按规定时间上课(已批准免修者除外,但需参加课程考核),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课。如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按旷课对待。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专业技术训练和公益劳动等项活动,不得迟到、早退。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缺席的,全天按旷课4学时计。

第二十七条 无故旷课者,根据《天津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请假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有医院证明。经指导教师同意,研究生部核准备案。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假累计不得超过本学期教学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仍需再请假者,须办理续假手续。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出国,因特殊原因利用假期出国,应向学校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成行。批准出国学生,开学前必须返校上课。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以结课考试为主,参考平时成绩综合评定;考查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和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

第三十三条 课程考核前学生必须取得该课程的考试资格。凡一门课程一学期累计缺课(包括见习)超过该课程计划学时数的1/3(不包括免听、免修),或作业、实验、平时成绩评定为不及格者,取消该课程的期未考核资格,均须重修该课程。

第三十四条 考核原始成绩以百分制评定,学生考核成绩及格者,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核,必须持相关证明,经研究生部主任审批,方可缓考。缓考一般随该课程的下一轮考核进行。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种教学活动,严格遵守教学和考试纪律,不得旷课、旷考、作弊。旷考按旷课论,旷课和考核作弊者,根据《天津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考核旷考、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记,必须重修。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应当在本校所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九条 对有如下情况,研究生需要转专业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专业同意并经转入专业考核认可后,报研究生部批准:

(一)专业调整;

(二)导师调动工作或导师不适宜继续指导该研究生;

(三)导师认为不适宜在本专业继续培养,但相关专业导师认为可以在其专业继续培养者。

第四十条 研究生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须转入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对转专业的要求如下:

(一)转专业、转学的研究生原则上只限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内办理;

(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三)生师比高于规定比例的专业不得接受转学、转专业研究生;

(四)学生在学期间转专业只限一次;

(五)转专业事宜国家有其他规定的按照其他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原所在校招生时录取批次低于我校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处于休学、保留学籍和入学资格期间的;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一节 休 学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并经学校批准者,可予休学。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休学。

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短期难以恢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经专科医院检查确定患传染病并在隔离期内的;

请假时间累计达到本学期教学周数三分之一的。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申请休学.

因不可抗力造成短期内无法到校的;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在学期间怀孕生育的;

因家庭重大变故造成短期内无法到校的。

第四十六条 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学期内(期未考试前)休学,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本学期学费不退。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七条 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休学研究生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校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三)研究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填写《天津体育学院研究生休学审批表》,经导师同意,专业审定,研究生部批准。休学研究生需继续休学,应当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同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学籍。

第二节 复 学

第四十九条 复学手续为:

(一)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休学证明书和相应证明文件向本专业及有关部门提出复学申请,填写《天津体育学院研究生复学申请表》,研究生部批准,方可复学。其毕业期限按休学时间顺延。对申请复学的研究生,学校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二)因病休学者,应当出具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书,并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体检复查合格,经审核后,由研究生部批准并办理复学手续。

第七章 退学

第五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二)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

(四)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五)经过中期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六)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它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七)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八)未请假离校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退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专业负责人提出意见,报研究生部审查后,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退学凡学满一年以上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可以参照《天津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提出申诉。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非在职人员,按已有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天津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落实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研究生发给退学证明。凡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五条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培养计划要求,研究生完成规定的各项培养环节,德、智、体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对获得毕业证书并且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毕业生,由本人申请,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同意,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五十六条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培养计划要求,研究生提前完成规定的各项培养环节,德、智、体考核合格,且论文答辩合格,经研究生部审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提前毕业。

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提前毕业,必须在每年3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导师同意,本专业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进入答辩程序。

第五十八条 研究生提前毕业,必须如实详细填写《天津体育学院研究生提前毕业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审批。

第五十九条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研究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条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研究生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准予肄业,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研究生修业期限达一学期以上,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可以给予学习证明。

第六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天津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注册,并由天津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部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五条 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必须按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方能离校。

第九章

第六十六条 研究生毕业离校前,须由所在专业进行一次全面考核鉴定。重点对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觉悟、道德品质以及业务能力、外语水平等写出评语并装入本人档案。

第六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在祖国建设和服务社会的事业中找准自己的就业岗位,尽职尽责,建功立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国家和社会需求情况,综合研究生部提出的初步指导意见,参照本人志愿统筹安排。

第六十八条 研究生如无故逾期三个月不到就业岗位报到者,责任自负。学校将其户口、粮食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或原单位所在地并通知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

第六十九条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一律按协议回定向和委托培养单位,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以及粮户关系等均转入上述相应单位。

因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变更定向或委托培养协议的,必须由原定向单位或委托培养单位向天津体育学院出具协议变更证明书,协议变更证明书最迟于研究生毕业前6个月提交学校,否则,学校不再协助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章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附:天津体育学院研究生休学申请表

天津体育学院研究生复学申请表

天津体育学院研究生退学申请表

天津体育学院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天 津 体 育 学院研究生退学申请表.doc已下载
附件【天津体育学院研究生休学申请表.doc已下载
附件【天津体育学院研究生复学申请表.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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